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

作者:晶轩品茶网 分类:喝茶新茶 时间:2025-01-07 阅读: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献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献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采集、储存、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第二章 献血动员与招募

第六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献血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普及血液生理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将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宣传。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开展“世界献血者日”等活动,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动员本单位或本社区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三章 献血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合理规划布局,设置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求的固定献血屋(点)和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采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献血者实施免费健康检查,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采血机构应建立健全献血者信息管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未经献血者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团体预约献血和互联网预约献血服务,提高献血服务效率。

第四章 血液储存与运输

第十四条 血液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血液质量,储存血液的容器应标明血型、血量、采集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 血液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实施冷链管理,确保血液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 血液储存期限一般为:全血为35天;红细胞类为42天;血小板为5天;血浆为1年,超过储存期限的血液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第五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用血,积极推行自体输血、成分输血等科学输血方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输血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临床用血实施规范化管理,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合理申请和使用血液。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输血不良反应和异常情况,发生严重输血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偿献血者实行“三免”政策: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区、免费享受市属公立医院部分项目优惠,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临床用血实行“三免”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教学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采供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血机构、医疗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程序进行健康检查;(二)采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三)未按照规定保存、运输和使用血液;(四)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五)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血液;(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采集的血浆(血液),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血液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血液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携带血液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邮寄血液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使用血液的(包括自采自供),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血浆(血液),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宣传、动员他人出卖血液的(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献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和个人给予保护和支持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等权利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含),对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供血活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含),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含),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含),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含),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者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含),本办法施行后自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含),本办法施行后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含),本办法施行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自贡市的献血管理工作(含),本办法施行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维护自贡市的献血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含),本办法施行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自贡市的献血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无偿献血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含),本办法施行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自贡市的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含),以上内容即为《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自贡市的献血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在参与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谢谢大家!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晶轩品茶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晶轩品茶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评论

精彩评论